信贷如何“投”向科创——打通收益覆盖风险的路径

发布时间:2026-06-04 19:25:47
简介:做好“科技金融”大文章,必须着眼全局,打通底层逻辑,在制度安排上解决收益覆盖风险的机制,形成股权融资和信贷融资双轮驱动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科技金融体系和结构,在此基础上增加各类补贴、税收、抵押担保、奖励等措施,增强金融支持科技发展的力度。在这样的制度安排下,银行自然会依据新的收益覆盖风险逻辑调整信贷风险评估模型,探索与有效支持科技初创企业适配的信贷管理模式。
作者:刘晓春

站在做好“科技金融”大文章的角度,研究信贷如何支持科技企业,主要应该研究信贷如何开创性地支持科创企业。

因为传统认为,在科技企业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需要不同的融资形式,信贷融资适合企业已经商业化并且处于成熟期的融资需求。按照这样的认知,信贷支持的科技企业主要是成熟企业,虽然需要有所创新,但创新的空间和难度并不大。

处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和大国博弈的当下,从我国金融结构的特点出发,发挥间接融资优势,创新信贷支持科技初创企业的模式,是建设中国特色金融体系的重要内容。

科技初创企业对信贷融资的需求

首先,科创企业在初创期亦有一定量的临时性流动资金需求。选择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有时是成本比较的结果,初创企业并不必然需要股权融资,投资者也不必然偏好股权投资。美国近年私募信贷风行,有相当部分的原因是市场已经走出长期超低利率时代,投资者将相当部分的资本转向高回报的信贷市场。

其次,许多创业者不希望在初创期就因为股权融资而被摊薄股份。

再次,许多创业者担心初创期高估值股权融资会打乱研发节奏、扭曲经营方向。对于创业者而言,一方面担心公司价值被低估;另一方面也担心高估值募集的金额远超初创期研发和经营的实际需求,从而引发经营能力与资本回报欲望的矛盾,扰乱正常研发和经营。

同时,我们必须看到,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是一个长期过程,即便未来建成,我国金融结构可能依然以间接融资为主导。因此,应该扬长补短,在加快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同时充分发挥间接融资的优势,支持科创企业的发展。

信贷支持科创企业必须符合投融资基本逻辑

投融资最基本的逻辑就是收益能够覆盖风险。所谓收益,是指来自被投项目的收益,其必须能覆盖投资人所投的本金并带来一定的利润。只要这个逻辑成立,任何投资方式和模式都是可行的。

收益覆盖风险路径一般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一对一模式,一种是混合模式。一对一模式即特定被投项目的收益能够收回投资本金并带来利润;混合模式是一个投资人投资多个项目带来的收益能够收回所投全部本金并带来利润。风险投资和信贷投资都采用混合模式。风险投资以投资一组项目中个别成功项目的超额收益覆盖其他失败项目的损失;银行以优良贷款所得利息收益及其他收益提取拨备覆盖不良贷款的损失。

收益覆盖风险,关键是被投项目的收益能覆盖风险。抵押、担保、回购等都是辅助性的。如贷款贴息的作用在于降低借款人的融资成本,实际上补贴的是借款人而非银行,银行面临的科创企业信贷风险并未改变。所以,要真正解决科创企业投融资的难点堵点,关键在于打通收益覆盖风险的路径。在此基础上,其他各类优惠政策和做法则是加分项,对提高银行信贷支持科创企业意愿具有积极的引导作用。

制度安排是市场行为的基础。当前信贷支持科创企业的一个重要阻碍,在于收益覆盖风险的路径尚未在制度层面打通。在此情况下,单纯鼓励银行提高风险容忍度难以奏效。只有先完善相关制度安排,银行才可能将提高风险容忍度作为主动经营策略。

信贷支持科创企业的模式和产品创新思路

(一)信贷直接支持科创企业

创新信贷模式支持科创企业,必须严格遵循信贷业务和科创投资的风险逻辑,只有找到两种风险逻辑的结合点,才能实现有效的金融创新,达到既有力支持科技创新,又守住不出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的目的。

信贷融资和各类股权融资的关键区别:一是信贷融资的资金来源是客户存款,银行需要在保证支付客户利息的基础上确保客户存款资金不受损失,因此容不得投资的损失;

二是银行贷款的收益是合同约定的利息,同时贷款还本付息是一一对应的,因此不能分享企业创新成功后高估值的回报,也无法以这样的高回报覆盖其他贷款投资的损失。

所以,信贷资金支持科技初创企业,就必须解决这个痛点,创新收益模式,以充分覆盖创新企业的高风险。这里的关键是要改变银行贷款的收费方式、核算方式,以及相应的监管和征税方式。因此,信贷资金支持科创企业的创新需要相关部门和银行系统共同做好这篇大文章。

可以考虑创新试点。具体方案如下:

A、服务对象:处于初创期的高科技企业。对这类企业需要有一套特定的认定标准和办法,包括规模、行业、所处阶段等。目的是促进科技创新的产业化。

B、贷款期限:五到十年不等。贷款期限应按贷款企业的具体用途和初创企业的现金流特点确定,不是单纯的越长越好。

C、贷款金额:单笔最高3000万人民币。全部此类贷款占全行信贷资产不超过3%。考虑到此类贷款的高风险,在试点阶段,对单笔最高贷款额和贷款总量占比应有明确的限制,以不会对银行总体经营造成破坏性影响为限。

D、贷款收益:

1. 约定利息收入。支持科创企业是国家战略,需要资源倾斜,但信贷支持也应遵循市场化原则和商业可持续原则,对银行利率不宜做强制性要求。

2. 约定增值收益,根据不同企业情况具体协商,可以有多种形式。在试点阶段,不应限定此类收益的方式和限额,而应鼓励银企进行多形式探索,积累经验,如:

(1)相当于一定比例股权IPO价格的收益(上市)

(2)某轮投资资金进入时,相当于一定比例股权的估值

(3)一定时期(如五年、十年)营业收入一定比例的分成

(4)多种类型组合收益

E、贷款管理:

1. 商业银行总行内设专业机构专营并管理此类贷款,基层设专营支行。

2. 单独考核与核算:

(1)资产质量单独考核。银行对外信息披露时单列此项内容。

(2)贷款利息按一般利息收入入账。

(3)增值收益的核算:增值收益主要作为此类贷款损失的准备,不进当年损益。可以列专门的暂收款科目或一个新的专项拨备科目。当此类贷款发生损失时,首先以此资金核销损失,此账户金额不足,再以一般损失准备金核销。当增值收益达到此类贷款总额相当比例时(如100%),可考虑将增值收益的一定比例(如10%等)作为营业收入回拨入账。

(4)根据不同企业的情况,确定贷后管理方式,包括派驻董事、参与企业决策或经营管理等。这些内容都应纳入贷款合同范围。

(5)当增值收益按合同约定兑现完毕,企业经营正常,而贷款尚未到期,经评估后可将贷款纳入一般贷款核算和管理。

F、有关建议

是初期先选择六大行及个别股份制行、城商行和农商行进行试点。要求各行制定试点方案和试点区域。确定试点区域后,组建专业团队或机构,培训人员,建章建制和建账,确定试点期间的贷款总额,研究合同条款和格式。试点初期,由于试点区域有限,可以将试点贷款总额确定为占各行总资产的一定比例以内。央行把这些试点纳入监管沙盒进行监管。区域上,初期可以选择上海、深圳、杭州等作为试点区。

是央行牵头,联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改委、财政部等部门,就增值收益的收取、会计科目设置、记账规则、核算原则、损失核销等制定试行办法。银行开辟这一收费项目,是重大创新,需要各部门共同认定和协调。

是银行增值收益因为首先作为损失准备进入拨备账户,试点期间应该免征增值税和所得税,待试点成熟后再行研究征税方式。考虑到对试点的鼓励,可以进一步免征这部分贷款正常利息收入的增值税。

是需要相关部门共同探讨如何界定高科技企业。要防止银行员工走偏方向,以支持科创为名给非科创企业发放高风险贷款,或向非科创企业收取额外收益;也要防止一些企业监管套利和恶意逃废债或不兑现承诺;更要防止地方政府借此机会对银行此项新业务行政干预。

(二)投贷联动支持科创企业

对于投贷联动支持科创企业,许多机构进行了多年探索,但迄今为止并没有成熟的可供商业化、规模化推广的模式。究其原因,是没有打通“投”的收益覆盖“贷”的风险之间的通道。

如果投资公司与贷款银行是两家机构,投资银行很难将一部分收益让渡给银行。即使愿意让渡,目前也有制度上、会计核算上的困难。

如果投资公司与贷款银行是同一个集团下的机构,还是会有两个法人之间收益转移的制度和会计核算障碍。同时,投资机构本身需要成功投资的高回报收益覆盖失败项目的损失,很难再承担覆盖银行信贷损失的风险。

如果是银行内部的投贷联动,还有风险隔离和利益输送的风险。更何况现行法律尚不允许商业银行在内部直接开展股权投资业务。

投贷联动要成功,可以参照上述信贷模式,签订三方协议,银行该得的收益由科创企业直接向银行支付,各项制度和会计核算原则都与上述信贷模式一样,只是股权投资与信贷投资作为一套融资方案的不同组成部分。

这种融资方式应该是会有比较大的需求的。比如,当企业需要一定量的稳定融资,但又不希望股权被稀释,就可能要求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的股权融资和信贷融资在适当框架下能协同绑定,保障企业专心研发和经营而无资金的后顾之忧。同样,当投资银行投资时,也希望企业有正常的信贷资金以保障运行,进而保障其投资的成功;而商业银行则希望企业能够获得持续的股权融资以保障企业的研发投入和稳定运行。

(三)贷款方式和产品的创新

在解决收益覆盖信贷风险的前提下,根据科技初创企业的不同需求,可以灵活创新多种信贷产品。

股权贷:科创企业创始团队的股权贷款。除了贷款利息,可以天使轮或A轮融资的估值确定增值收益。

股权融资过桥贷款:在股权投资人已经确认股权投资,但投资尚未到位,或尚未全部到位的空档期,银行发放的过桥贷款。这类贷款,可以是商业银行与科创企业的双边协议,也可以是投资人、商业银行和科创企业的三方协议。

股权投资基金过桥贷款:股权投资基金在所募资金没有全部到位前,可能需要即时向被投项目投资,此时商业银行可以提供过桥贷款。

科创企业一般运营资金贷款:科创企业创业初期,现金流入很少,但支出是刚性的,一般流动资金贷款不能满足这种特殊需求,可以考虑运营资金贷款,贷款期限比较长,利息可以按季计息,按年甚至按两年支付,并按一定规则另收增值收益。

科创企业固定资产贷款:具体做法可以参照一般运营资金贷款。

科创企业数据、软件等无形资产采购贷:贷款方式可以根据具体事项协商确定。

科创企业并购贷款:并购不一定是大企业并购小企业,成熟企业并购初创企业。现在的科研已经突破传统实验室,直接前置面向市场,研发的过程也是市场化的过程。科学家创业,往往凭借的是自己掌握的单项创新技术,但技术真正实现市场化,需要多项新技术和老技术的融合,更需要技术研发能力与制造业能力的融合。解决这样的融合问题,可以购买技术、投资生产设备,也可以技术外包和生产外包,今后可能会有更多的不同新技术初创企业之间的并购重组以加速技术创新和市场化进程。在并购重组过程中,既需要股权融资,也需要信贷融资。这方面也会产生多种形式的融资模式和融资结构创新。

结论

包括“科技金融”在内的“五篇大文章”不仅需要金融机构,也需要各方协同推进。

做好“科技金融”大文章,必须着眼全局,打通底层逻辑,在制度安排上解决收益覆盖风险的机制,形成股权融资和信贷融资双轮驱动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科技金融体系和结构,在此基础上增加各类补贴、税收、抵押担保、奖励等措施,增强金融支持科技发展的力度。在这样的制度安排下,银行自然会依据新的收益覆盖风险逻辑调整信贷风险评估模型,探索与有效支持科技初创企业适配的信贷管理模式。


作者刘晓春系上海新金融研究院(SFI)副院长,本文为作者向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独家供稿,未经许可不得转载。